您好,欢迎来到温州律师网! 首页 | 联系我们

咨询热线:

0577-86861051

13968823401

您现在的位置是:温州律师网>交通事故>正文

N个知识点带你了解车辆挂靠合同

来源:网络作者:未知时间:2020-01-30

在运输行业,车辆挂靠行为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在实践中,关于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依然存在争议。本文整理了车辆挂靠经营的一般类型,并从挂靠劳动关系及挂靠期限等方面,详细介绍了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的知识点。

引言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体道路运输经营者(挂靠方)将车辆注册登记在具备营运资质的运输公司(被挂靠方)名下,借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车辆营运证》,并办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以被挂靠方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被挂靠方交纳管理费的经营形式。

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合法性与效力存在争议

主旨

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涉及到运输资质的“借用”,故关于该合同的合法性与效力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车辆挂靠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中禁止资质转让、出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违法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禁止资质转让、出租规定仅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由于车辆挂靠现象在运输行业非常普遍,结合司法实践中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指导思想,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存在的前提下,实务中倾向于认定车辆挂靠合同有效。 

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第9条;《道路运输条例》第33条、第66条

详情

《道路运输条例》中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不得非法转让、出租。由于该规定性质上是否系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争议,故以通过挂靠获得相关运输资质为内容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是否因《合同法》第52条5款而无效亦存在争议。

从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来看,各地法院对车辆挂靠合同一般倾向于认定为有效。这一方面是出于对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双方真实意思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之简要实证分析:

编号

项目

内容

1

案名

锦鑫物流有限公司与盛玉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5319号

裁判主旨

本案系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及《按揭车辆合作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e917ac0

2

案名

厦门市公益公交有限公司、刘玉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557号

裁判主旨

一审法院认定刘玉秋等人与公益公交公司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da42aa9

3

案名

牛海山、天添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3261号

裁判主旨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货运挂靠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eaa3aee

4

案名

赵逢环诉上海常丰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262号

裁判主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系有效合同。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7b16f07

5

案名

张小林、江西博畅发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号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356号

裁判主旨

张小林与祥生公司自愿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88fb6adb

6

案名

任丘市国荣运输有限公司、曹炳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终1454号

裁判主旨

一审法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审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db899fa2

7

案名

吉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昌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849号

裁判主旨

本院认为,杨昌军与吉恒公司签订的《工程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有效。

案例来源

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c70a9e8

8

案名

上诉人伍明琼与被上诉人铺金公路运输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案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2620号

裁判主旨

伍明琼与铺金公司万盛分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案例来源

无讼: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682bc7c3-d593

常见车辆挂靠经营类型梳理

主旨

实务中,车辆挂靠经营可根据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服务与管理程度、挂靠车辆营运类型、挂靠车辆来源、购车款来源、是否有偿等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挂靠类型,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详情【1】


分类标准

类型及特点

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服务与管理程度

实质挂靠:“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支付管理费。“被挂靠人”提供代办代缴相关税费、协调进站发车、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等服务。较为规范的道路运输企业(“被挂靠人”)会对挂靠车辆统一调度、管理、结算等。

形式挂靠:“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支付管理费。“被挂靠人”仅提供运营资质,不提供其他服务与管理。常见于道路货物运输行业。

车辆营运类型

客运车辆挂靠:具体又可分为长途客运汽车挂靠、公共交通汽车挂靠、出租车挂靠。

货运车辆挂靠。

车辆来源

“挂靠人”自带车辆挂靠。

“挂靠人”从“被挂靠人”或其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处购买车辆挂靠。

”挂靠人“购车款来源

“挂靠人”自筹资金。

“挂靠人”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租赁方式购车挂靠。

“挂靠人”以汽车消费贷款购车挂靠。

是否有偿

无偿挂靠:“被挂靠人”不向“挂靠人”收取任何费用。

有偿挂靠:“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或收取基本管理费加收益提成。

挂靠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被挂靠人或承担连带责任

主旨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挂靠人追偿。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人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主旨

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争议,目前存在三种观点:一种是肯定说,该观点认为应认定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是折中说,该观点认为为解决工伤保险等问题,结合现有规定,可将挂靠人“聘用”司机予以被挂靠人之间拟制为事实劳动关系;一种是否定说,该观点认为不应认定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详情

关于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三种观点,分别是肯定说、折中说和否定说。

肯定说认为应认定挂靠人“聘用”司机与被挂靠人存在劳动关系,其理由如下:一、被挂靠人允许无经营许可资质的挂靠人,从事本应属于其单位可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业务,不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还以收取挂靠费的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故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二、挂靠人“聘用”的司机直接驾驶登记在被挂靠人名下的相关运输车辆并使用该车辆运输证件等,长期的工作经历足以使该被司机认为系由被挂靠人为其提供劳动工具。即使被挂靠人提交如车辆挂靠合同、挂靠费用收据等证据,证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间的挂靠关系,但若被挂靠人未提交据证明已将车辆挂靠关系、由挂靠人直接与该司机建立雇佣关系等事项告知该司机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中相关约定对作为第三人的该司机无约束力,亦对该司机要求确认其与被挂靠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具有对抗效力。在挂靠人出示或者该司机经常使用载有被挂靠人名称的车辆行驶本、道路运输证、二级维护证或其他证件的情况下,该司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系代表被挂靠人进行招工和劳动管理,并善意形成其本人是为被挂靠人提供劳动并建立劳动关系的信赖。被挂靠人对此信赖的形成负有法律责任且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折中说认为可将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拟制为劳动关系,该观点认为,为了解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可以确认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建立拟制劳动关系。但被挂靠人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司机不能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其他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利。

否定说认为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系严格掌握劳动关系内涵和外延,不随意扩大劳动关系的认定范围,其理由如下:一、该司机和被挂靠人并不存在提供劳动与支付报酬之间的稳定对价关系,该司机的报酬并非由被挂靠人直接发放;二、该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并未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形成劳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三、该司机与被挂靠人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表述“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文仅指明被挂靠人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但未明确被挂靠人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2】

综上,由于该问题目前存在争议,未有定论。且车辆挂靠合同的相关约定并非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绝对标准,即使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合同中约定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约定也可能不对挂靠人“聘用”的司机产生约束力且可能无效。故被挂靠人需要明晰,其仍旧可能与挂靠人“聘用”的人员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挂靠人聘用人员因公伤亡,工伤保险责任由被挂靠人承担

主旨

个人挂靠运输企业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司机)因工伤亡的,被挂靠的运输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被挂靠人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但若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挂靠人对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司机)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的,该约定可对抗被挂靠人的追偿权。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5款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挂靠期限,挂靠人或有任意解除权

主旨

车辆挂靠合同中,虽车辆登记于被挂靠人名下,但该登记并非是车辆所有权证明。车辆所有权仍属于挂靠人,挂靠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车辆,其所有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与支持,以保障车辆的有效利用。故在车辆挂靠合同未明确约定挂靠期限的情形下,出于对挂靠人车辆所有权的保护,对挂靠人可赋予合同任意解除权。

案例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单方解除协议作出约定,同时因为挂靠协议是无名合同,相关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依据所有权相关法律规定精神,在车辆挂靠合同中,应当赋予车辆所有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享有所有权,基于公示物权真实状态的需要,其有权要求将车辆恢复登记于自己名下。车辆所有人有使用其车辆的权利,在其需要改变车辆使用状况时,不允许解除挂靠关系将对其使用权能造成不合理的限制。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车辆所有人有权转让其车辆,如挂靠关系不能解除,其处分权将无法行使。车辆挂靠导致车辆所有权表里不一,公示状态与实际情况不相致,车辆所有人基于其所有权的绝对性质,有权单方解除挂靠关系,恢复所有权原貌,依法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刘得明有权要求解除挂靠合同关系。泰昌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